南開科技大學表揚『傑出校友』辦法
98 學年度第3 次行政會議通過
99 學年度第12 次行政會議通過
100 學年度第9 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南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表彰本校歷屆校友關懷母校,熱
心公益及對社會國家有具體貢獻者,以樹立校友楷模,發揚南
開精神,特訂定南開科技大學表揚傑出校友辦法(以下簡稱本辦
法) 。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傑出校友表揚對象係指本校歷屆畢業校友(含改制前
各學制畢業校友)。
第三條 表揚類別與遴選標準如下:
一、 學術成就:學術研究獲具體殊榮者。
二、 企業經營:企業經營有傑出成就者。
三、 公共服務:服務公職或從事社會公益活動,造福社會,有
傑出貢獻者。
四、 藝文體育:藝術文化、體育活動,有傑出表現者。
五、 行誼典範:行誼、聲望、品德或其他優良事蹟,足為表率
者。
六、 母校貢獻:對本校之教學、服務、發展或捐資興學有特殊
貢獻者。
第四條 為廣徵各界踴躍推薦,其推薦方式如下:
一、 校友總會或校友十人以上連署推荐。
二、 各系(所)推荐。
三、 服務之機關行號首長推荐。
第五條 受理推薦日期及單位:每年一月一日起至二月底為止,由本校進
修學院或校友總會辦公室受理推薦。
第六條 遴選方式:由校長聘請曾任或現任本校師長、校友總會理監事、
傑出校友等九至十一人組成「傑出校友遴選委員會」,由校長擔
任主任委員,以進行遴選。由進修學院會同校友總會負責遴選委
員會事務工作。
第七條 表揚名額:每年六至十二名為原則。
第八條 為彰顯本校傑出校友表現及其事蹟,以為楷模學習典範,並廣為
宣傳,本校辦理下列事宜:
一、 於每年校慶大會時公開表揚之。
二、 頒發「傑出校友」當選證書。
三、 傑出事蹟刊登於學校網站表揚。
2
四、 當選紀錄登錄於校友服務專區資料庫。
第九條 獲選傑出校友者,得由本校依其專業擇聘為校務發展委員、協同
教學業界教師、業界導師或課程委員。
第十條 獲選傑出校友者,得以任何形式回饋母校。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