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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修正「桃園縣政府表揚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計畫」部分規定,自即日生效
於 2014/2/27 11:01:59 (192 人讀取)

桃園縣政府表揚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計畫
100年4月8日府人考字第1000130380 號函訂定
103年2月26日府人考字第1030043155號函修正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表揚所屬公務人員對國家社會之貢獻,以激勵士氣及工作績效,特依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及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以本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及代表會(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編制內公務人員、約聘僱人員及公營事業機構人員為適用範圍。
三、現職公務人員,品行優良且上年度在各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選拔為本府模範公務人員:
(一) 廉潔自持,不受利誘,有具體事實,足資表揚。
(二) 熱心公益,主動察覺民眾急難,適時給予協助,事蹟顯著。
(三) 持續參與社會服務,獲得高度肯定,提昇公務人員形象。
(四) 主動積極,戮力從公,行為及工作上有特殊優良表現,且服務態度優良。
(五) 對經辦業務,能針對時弊,提出重大革新措施,經採行確具成效。
(六) 對上級交付之重要工作,能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
(七) 辦理為民服務業務,工作績效特優且服務態度良好。
(八) 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公務人員表率。
各機關學校應優先遴薦基層業務承辦人員,參與模範公務人員選拔。
四、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選拔為模範公務人員:
(一) 選拔當年度人選確定前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彈劾、糾舉或平時考核受申誡以上或依法官法發命令促其注意、警告之處分。
(二) 最近三年內考績(成)、成績考核曾列乙等或相當等次以下或職務評定未達良好。
五、本府每年表揚模範公務人員名額上限,以當年度二月底本府各機關學校現有職員總人數為計算基準。
每年名額上限,依「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八條規定計算。
模範公務人員選拔,依符合條件人員之優良事蹟從嚴審議,考量機關官等員額之配置比率,並以最近五年內未曾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者為優先。
六、模範公務人員由各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評選後,檢具遴薦表及有關證明文件,依限報府審議。遴薦表及事蹟簡介表格式如附表一、二。
七、當選本府模範公務人員者,擇優遴薦參加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選拔(約聘僱人員除外)。
八、模範公務人員之審議,由秘書長召集副秘書長、法制處處長、人事處處長、政風處處長、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等人組成審議小組審議後,陳 縣長核定。
九、當選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者依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要點獎勵規定辦理;本府模範公務人員依本計畫規定由縣長頒給獎牌1面、最高新臺幣貳萬元獎金及公假五日;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及本府模範公務人員均於縣政會議公開表揚。
前項公假五日,應於縣長核定次月起六個月內請畢。
十、各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對所遴薦人員,在本府核定前,如有職務異動或意外事件發生,應隨時函知本府;如有不適宜遴薦之情事發生,應報請撤回其遴薦。
十一、各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遴薦人員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如有不實或舛錯者,應由原遴薦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報請本府撤銷其資格,其已領受之獎牌及獎金應予追繳;有關人員應依情節予以議處。
十二、本府辦理表揚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及表揚所需經費,由人事處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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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地方行政研習中心(以下簡稱研習中心)「師傅在上學徒有禮」行銷活動,歡迎踴躍參與
  於 2014/2/27 10:39:07 (196 人讀取)

說明:
一、本(103)年度為促進公務經驗有效傳承,提升服務效能及促進跨域治理溝通管道,賡續辦理電子師徒制學習方案,透過線上討論學習方式帶動個人及組織之成長。
二、為利推動電子師徒制學習方案,擴大影響效益,特舉辦旨揭活動,活動日期自即日起至9月30日止。檢附活動eDM1份(活動網址:
http://elearning.rad.gov.tw/fet/system/application/userfiles/files/banner_html/20140220/edm.html
),敬請協助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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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轉知國立宜蘭大學103學年度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資訊一案
於 2014/2/21 12:19:05 (229 人讀取)

說明:
一、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多媒體網路通訊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以院為單位,聘請電資學院優良師資,擔任本校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授課師資,並規劃錄製數位學習課程(遠距教學)。
二、招生名額30名。採網路報名,簡章請自行網路下載,網路報名日期:103年3月6日至3月27日。
三、相關招生訊息,請參閱連結網址:
http://www.niu.edu.tw/acdniu/recruit_info.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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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03年度人事法規數位學習部分課程名稱修正對照表」1份
於 2014/2/21 11:30:20 (224 人讀取)

103年度人事法規數位學習部分課程名稱修正對照表
製表日期:103年2月13日
序號 原課程名稱 修正後之課程名稱 備註
01 公務人員考績法規與實務 考績知多少?公務人員考績法解析 左列課程業於103年1月14日上線。
02 公務員服務法規與實務 公務員服務法制與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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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華梵大學全國中等教師研習活動:大崙山園林遊學、山林饗宴、生命關懷、人才培育教學經驗分享訊息
於 2014/2/20 15:47:52 (222 人讀取)

活動目的:

華梵大學是全國唯一以園林教育環境,在大崙山上培育自覺、淑世利他之人才的大學。啟發覺性、真實學習、培養能力是華梵大學強調的教學專業策略。基於大學與高中職教師的互動連結,建立學習共同體是培育人才的重要行動,因此今年特別邀請全國關懷青年學子學習意義、價值與成效的教師,共同分享、交流教學經驗與成果,同時安排山林遊學,體會園林蘊育的氣息。
備註

報名日期:即日起

報名截止日期:103年3月3日止

活動日期:103年3月8日

聯絡單位:(02) 2663-2102 轉2242 李玫君小姐

報名網站: https://docs.google.com/forms/d/1JaSVrjwiwU7qHzI_jteZLPYsZnHDPudlxlpHrPIzrJU/viewf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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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刊登公告於考試院民國103年2月14日公報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
於 2014/2/20 15:29:17 (183 人讀取)

說明:
一、 依保訓會103年2月14日公訓字第1032160148號函辦理,並附原函1份。
二、 旨揭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建議修正意見表電子檔,請至保訓會網站(
http://www.csptc.gov.tw/
)「最新消息」項下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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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入口網自103年4月起,課程項目「性別主流化(專業訓練)」調整為「性別主流化基礎課程(專業訓練)」及「性別主流化進階課程(專業訓練)」等2類別
於 2014/2/20 15:26:29 (180 人讀取)

說明:
一、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3年2月18日總處培字第10300233852號函辦理,並附原函1份。
二、 如有旨揭系統操作問題或資料有誤,請逕至人事資訊系統客服信箱(pemis@dgpa.gov.tw),或撥人事資訊系統客服專線(049-2359108分機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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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轉知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國際文教與比較教育學系辦理「國際合作與教育援助」國際學術研討會徵稿啟事一案
於 2014/2/20 12:14:23 (182 人讀取)

說明:
一、旨揭研討會訂於2014年4月26日及27日(星期六、日)假本校人文學院國際會議廳舉行。
二、摘要投稿截止日為2014年3月16日(日),摘要錄取通知為2014年3月19日(三),全文繳交截止日為2014年4月7日(一)。
三、相關訊息請逕上本校國際文教與比較教育學系網頁(
http://163.22.14.152/cedncnu/main.php?site_id=3
)或可至「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課程代碼為:1441213)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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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有關逢甲大學103學年度都市計畫與空間資訊學系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訊息
於 2014/2/20 12:10:21 (212 人讀取)

說明:
一、網路報名期間:103年2月24日(一)下午5時止。
二、繳交報名費期間:103年2月24日(一)下午6時止
三、報名方式:一律採網路填表報名。
四、考試日期:103年3月8日(六)上午9:00起。
五、報考資格、考試方式等相關訊息,請參閱附件簡介及本校招生網頁(
http://www.admission.fcu.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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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元智大學103學年度-社會暨政策科學學系-碩士在職班招生簡章公告
  於 2014/2/19 13:17:19 (233 人讀取)

103年1月2日(上午10時)至103年2月24日(下午3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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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有關教育部函請提供「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修正意見
  於 2014/2/18 14:59:53 (181 人讀取)

有關教育部函請提供「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修正意見一案
名  稱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本辦法 102.12.20 修正之全文 24 條,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第 1 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三條及國民教育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教師(以下簡稱教師)之成績考核,依本辦法辦理。
第 3 條 教師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者,應予年終成績考核,不滿一學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另予成績考核。但教師於考核年度內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經依法定程序予以解聘或不續聘者,不再辦理年終成績考核或另予成績考核。
教師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併計年資參加考核:
一、轉任其他學校年資未中斷。
二、服役期滿退伍,在規定期間返回原校復職。
教師依法服兵役,合於參加成績考核之規定者,應併同在職人員列冊辦理,並以服役情形作為成績考核之參考。但不發給考核獎金。
教師另予成績考核,應於學年度終了辦理之。但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職停薪者得隨時辦理之。
同一考核年度內再任教師,除已辦理另予成績考核者外,其再任至學年度終了已達六個月者,得於學年度終了辦理另予成績考核。
第 4 條 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應按其教學、訓輔、服務、品德生活及處理行政等
情形,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一)按課表上課,教法優良,進度適宜,成績卓著。
(二)訓輔工作得法,效果良好。
(三)服務熱誠,對校務能切實配合。
(四)事病假併計在十四日以下,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五)品德生活良好能為學生表率。
(六)專心服務,未違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關兼課兼職規定。
(七)按時上下課,無曠課、曠職紀錄。
(八)未受任何刑事、懲戒處分及行政懲處。但受行政懲處而於同一學年度經獎懲相抵者,不在此限。
二、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一個半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一)教學認真,進度適宜。
(二)對訓輔工作能負責盡職。
(三)對校務之配合尚能符合要求。
(四)事病假併計超過十四日,未逾二十八日,或因重病住院致病假連續超過二十八日而未達延長病假,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五)品德生活考核無不良紀錄。
三、在同一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留支原薪:
(一)教學成績平常,勉能符合要求。
(二)曠課超過二節或曠職累計超過二小時。
(三)事、病假期間,未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四)未經校長同意,擅自在外兼課兼職。
(五)品德生活較差,情節尚非重大。
(六)因病已達延長病假。
(七)事病假超過二十八日。
另予成績考核,列前項第一款者,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前項第二款者,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前項第三款者,不予獎勵。
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第二款第四目及第三款第七目有關事、病假併計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請假之日數。
第一項第三款第六目因病已達延長病假之情形,不含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
各學校於辦理教師成績考核時,不得以下列事由,作為成績考核等次之考量因素:
一、依法令規定日數所核給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或陪產假。
二、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請假之日數。
三、法令規定核給之哺乳時間、因育嬰減少之工作時間或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第 5 條 教師在考核年度內曾記大功、大過之考核列等,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獎懲抵銷後,尚有一次記一大功者,不得考列前條第一項第三款。
二、經獎懲抵銷後,尚有一次記一大過者,不得考列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以上。
第 6 條 教師之平時考核,應隨時根據具體事實,詳加記錄,如有合於獎懲標準之事蹟,並應予以獎勵或懲處。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其規定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大功:
(一)對教育重大困難問題,能及時提出具體有效改進方案,圓滿解決。
(二)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效益。
(三)在惡劣環境下克盡職責,圓滿達成任務。
(四)搶救重大災害,切合機宜,有具體效果。
(五)執行重要法令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大過:
(一)違反法令,情節重大。
(二)言行不檢,致損害教育人員聲譽,情節重大。
(三)故意曲解法令,致學生權益遭受重大損害。
(四)因重大過失貽誤公務,導致不良後果。
(五)違法處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情節重大。
(六)執行職務知有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規定通報。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功:
(一)革新改進教育業務,且努力推行,著有成效。
(二)對學校校務、設施,有長期發展計畫,且能切實執行,績效卓著。
(三)研究改進教材教法,確能增進教學效果,提高學生程度。
(四)自願輔導學生課業,並能注意學生身心健康,而教學成績優良。
(五)推展訓輔工作,確能變化學生氣質,造成優良學風。
(六)輔導畢業學生就業,著有成績。
(七)對偶發事件之預防或處理適當,因而避免或減少可能發生之損害。
(八)教師本人或指導學生代表學校參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之全國校際比賽,成績卓著。
(九)其他優良事蹟,足資表率。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
(一)處理教育業務,工作不力,影響計畫進度。
(二)有不當行為,致損害教育人員聲譽。
(三)違法處罰學生或不當管教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
(四)對偶發事件之處理有明顯失職,致損害加重。
(五)有曠課、曠職紀錄且工作態度消極。
(六)班級經營不佳,致影響學生受教權益。
(七)在外補習、違法兼職,或藉職務之便從事私人商業行為。
(八)代替他人不實簽到退,經查屬實。
(九)對公物未善盡保管義務或有浪費公帑情事,致造成損失。
(十)其他違反有關教育法令規定之事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嘉獎:
(一)課業編排得當,課程調配妥善,經實施確具成效。
(二)進行課程研發,有具體績效,在校內進行分享。
(三)編撰教材、自製教具或教學媒體,成績優良。
(四)教學優良,評量認真,確能提高學生程度。
(五)對學生之輔導或管教,熱心負責,成績優良。
(六)辦理教學演示、分享或研習活動,表現優異。
(七)教師本人或指導學生參加各項活動、比賽,成績優良。
(八)擔任導師能有效進行品格教育、生活教育足堪表率。
(九)在課程研發、教學創新、多元評量等方面著有績效,促進團隊合作。
(十)其他辦理有關教育工作,成績優良。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
(一)執行教育法規不力,有具體事實。
(二)處理業務失當,或督察不週,有具體事實。
(三)不按課程綱要或標準教學,或教學未能盡責,致貽誤學生課業。
(四)對學生之輔導或管教,未能盡責。
(五)有不實言論或不當行為致有損學校名譽。
(六)無正當理由不遵守上下課時間且經勸導仍未改善。
(七)教學、訓輔行為失當,有損學生學習權益。
(八)違法處罰學生情節輕微或不當管教學生經令其改善仍未改善。
(九)其他依法規或學校章則辦理有關教育工作不力,有具體事實。
(十)其他違反有關教育法令規定之事項,情節輕微。
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所列記功、記過、嘉獎、申誡之規定,得視其情節,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懲。
第 7 條 教師獎懲累計方式如下:
一、嘉獎三次作為記功一次。
二、記功三次作為記一大功。
三、申誡三次作為記過一次。
四、記過三次作為記一大過。
前項獎懲同一學年度得相互抵銷。
第 8 條 辦理教師成績考核,高級中等學校應組成考核會;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組成考核委員會(以下併稱考核會),其任務如下:
一、學校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及平時考核獎懲之初核或核議 事項。
二、其他有關考核之核議事項及校長交議考核事項。
第 9 條 考核會由委員九人至十七人組成,除掌理教務、學生事務、輔導、人事業務之單位主管及教師會代表一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由本校教師票選產生,並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任期一年。但參加考核人數不滿二十人之學
校,得降低委員人數,最低不得少於五人,其中當然委員至多二人,除教師會代表外,其餘由校長指定之。
委員每滿三人應有一人為未兼行政職務教師;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人數之計算,應排除教師會代表。
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但該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委員之任期自當年九月一日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委員之總數,由校務會議議決。
第 10 條 考核會會議時,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為決議。但審議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及記大功、大過之平時考核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為決議。
第 11 條 人事人員辦理教師成績考核前,應將各項應用表件詳細填妥,並檢附有關資料送考核會初核。
第 12 條 考核會執行初核時,應審查下列事項:
一、受考核人數。
二、受考核教師平時考核紀錄及下列資料:
(一)工作成績。
(二)勤惰資料。
(三)品德生活紀錄。
(四)獎懲紀錄。
三、其他應行考核事項。
第 13 條 考核會初核時,應置備紀錄,記載下列事項:
一、考核委員名單。
二、出席委員姓名。
三、列席人員姓名。
四、受考核人數。
五、決議事項。
第 14 條 考核會完成初核,應報請校長覆核,校長對初核結果有不同意見時,應敘明理由交回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變更之。
校長為前項變更時,應於考核案內註明事實及理由。
各校平時考核獎勵記功以下之案件,考核會已就相同案情核議有案或已有明確獎勵基準者,得先行發布獎勵令,並於獎勵令發布後三十日內提交考核會確認;考核會不同意時,應依第一項程序變更之。
第 15 條 教師平時考核獎懲結果之報核程序、期限,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及另予成績考核結果,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分別列冊報主管機關核定。
前二項考核結果,學校未依規定期限報核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學校限期辦理;屆期仍未報核者,主管機關得逕行核定。
第一項及第二項考核結果,主管機關認有疑義時,應敘明事實及理由通知學校限期重新報核;屆期未報核者,主管機關得逕行改核,並敘明改核之理由及追究學校相關人員之責任。
前項學校重新考核結果,主管機關認仍有疑義者,得逕行改核,並敘明改核之理由。
主管機關就學校所報考核結果,應依下列期限完成核定或改核;屆期未完成核定或改核者,視為依學校所報核定:
一、教師平時考核獎懲結果,於學校報核後二個月內。
二、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及另予成績考核結果,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必要時得延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 16 條 教師成績考核經核定後,應由學校以書面通知受考核教師,並附記不服者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
平時考核之獎懲令應附記理由及不服者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
前二項考核,應以原辦理學校為考核機關。但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逕行核定或改核者,以該機關為考核機關。
第 17 條 教師成績考核結果應自次學年度八月一日執行。
第四條所定薪給總額,以次學年度八月一日之本薪(年功薪)及其他法定加給為基準計算之。但職務加給、地域加給,以考核年度七月三十一日所支者為基準計算之。
教師在考核年度內因職務異動致薪給總額減少者,其考核獎金之各種加給均以所任職務月數,按比例計算。
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獎金,其薪給總額以最後在職日之本薪(年功薪)及其他法定加給為基準計算之。
第 18 條 考核會委員於審查有關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
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審查事項之當事人得向考核會申請迴避︰
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任務有偏頗之虞。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並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委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由考核會決議之。
委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審查事項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考核會主席命其迴避。
第 19 條 考核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教師執行考核會委員職務,以公假處理。
對於教師之成績考核,應根據確切資料慎重辦理,辦理考核人員對考核過程應嚴守秘密,並不得遺漏舛錯,違者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其影響考核結果之正確性者,並得予以撤銷重核。
第 20 條 考核會於審查受考核教師擬考列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或懲處事項時,應以書面通知該教師陳述意見;通知書應記載陳述意見之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考核會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審查事項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通知書應記載列席說明之目的、時間、地點及得否委託他人到場。
第 21 條 教師留職停薪借調期滿歸建時,其借調期間及前後在校任教年資服務成績優良者,准予併計按學年度補辦成績考核。但不發給考核獎金。
因案停聘准予復聘人員在考核年度內任職達六個月以上者,准予辦理另予考核,其列冊事由並應於備考欄內註明。任職不滿六個月者,不予辦理。
第 22 條 教師成績考核所需表冊格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第 23 條 教育部依法定資格派任之高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其成績考核
準用本辦法之規定。但軍訓教官之晉級及軍訓教官與護理教師之救濟事項,應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不準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十六條規定。
第 24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對本案「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倘有修正意見,請於103年2月19日(星期三)前將調查表(免備文)逕寄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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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轉知有關臺灣省公立中小學校教職員福利金籌集管理委員會修正組織規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文
  於 2014/2/17 14:34:46 (198 人讀取)

轉知有關臺灣省公立中小學校教職員福利金籌集管理委員會修正組織規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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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有關國立中正大學103學年度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秋季班)招生考試資訊
於 2014/2/17 14:29:26 (176 人讀取)

說明:
一、秋季班計有雲端計算與物聯網、通訊資訊、會計資訊與法律、教學專業發展等4班招生;其中「雲端計算與物聯網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為103學年度新增班別。
二、本招生一律採網路報名,報名日期:103年4月29日上午9時起至103年5月7日下午5時止;各班指定繳交資料採郵寄繳送。
三、招生簡章可自本校招生資訊網址
http://exams.ccu.edu.tw/exam16.php
下載,有關報考資格、招生名額、報名、甄試項目、複試日期及其他相關事項等詳見招生簡章。
四、本校為綜合型研究大學,且為中南部地區教學卓越大學;另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課程時數二分之一以上以遠距教學方式進行教學,便利各界人士在職進修,取得碩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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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很重要!申請進修教師請注意
於 2014/2/17 12:39:52 (185 人讀取)

本校擬申請進修教師請注意—
1.進修或報考系所須與其本職或專業發展有關。
2.報考前應事先檢附下列表件,經學校核准後始得報考:(1)申請表。(2)甄試簡章。
報考錄取後請檢附簽請核准:(1)同意進修簽呈。(2)錄取通知書。(每學年作為列入進修名冊依據,以送縣政府備查;辦理提敘時,縣府會查核該人員有無列冊)。
3.報考研究所一般生需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錄取人數超過本校每學年度編制教師員額百分之五或 每學年度累積超過百分之十時(本學期1人),依本校在職進修學位實施要點排列優先順序。(有意報考者請於2月20日前先與人事聯繫)
4.休學時:請填寫「休學報備書」(附上休學證明);爾後辦理提敘時,休學年資不計入進修年資,如休學為一整學年且在校服務成績優良可計入提敘年資。
5.取得學位:即將取得學位前,請先檢附資料預告人事室,一旦拿到畢業證書及歷年成績單,資料齊全即可報府辦理提敘事宜,提敘生效日以縣府掛號日為準。( 7/31日前提敘生效則次學年度考績可再晉一級)
   ※ 辦理學歷改敘時,以上每個步驟之資料皆很重要,缺一不可,切勿遺漏,否則影響  敘薪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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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有關103年度本校年滿40歲以上教職員申請健康檢查補助費相關事宜
  於 2014/2/14 14:47:15 (208 人讀取)

本校符合資格同仁申請健康檢查注意事項:(申請健檢對象,以年滿40足歲以上(年齡計算至102年12月31日止)之編制內正式公教人員為限(不含技工、工友、代理教師)。但年度內留職停薪者於復職後始得申請本項健康檢查補助。另年度內退休之人員,仍得列為受檢對象,惟應於退休前完成檢查。)
一、下載健康檢查申請表完成申請。
二、每2年申請一次,每次補助3500元。
三、參加人員得以公假登記,並以一天為限;教師課務自理,惟為免影響校(課)務之推行,應儘量於寒暑假期間辦理。職員若不影響公務,依健康檢查申請核可後依請假程序另填請假簿送核。
四、健康檢查費用由受檢人員先行負擔,檢查完畢後,請檢附醫療院所之繳費收據正本(須有健檢之註記)向人事室申請補助,並於每人3500元之額度內覈實給予補助,如有超出,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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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有關銘傳大學公共事務學系研究所103學年度碩士班招生訊息及102學年度第2學期碩士學分專班開課資訊一案
於 2014/2/14 10:26:25 (193 人讀取)

說明:
一、本所以培養具有本土關懷及全球視野的公共事務專業管理人才為宗旨,課程設計著重理論與實務並重,除著重現代管理與研究方法訓練外,亦強調個案探討以及與業界互動。
二、本系碩士班(桃園龜山校區)自102學年度起,入學方式採書面審查及面試進行,簡章摘要請參閱附件1。
三、本系碩士班歡迎桃園地區在職人士報考,上課時間以夜間及周末假日為主。
四、本系102學年度第2學期於桃園校區先開設碩士學分專班,所開課程於入學碩士班後皆可抵免相關學分,相關報名資訊如附件2或請至本校進修推廣處網頁查詢下載
http://extension1.mcu.edu.tw/zh-hant/node/57
五、報名方式及日期:(一)報名方式:一律採網路填表通訊報名,考生須事先於網路上登錄報名資料。(二)開放網路填表、列印報名表及繳費單日期:103年1月2日上午9:00起~103年2月27日下午17:00止。(三)網路填表通訊報名收件日期:103年2月27日截止。以限時掛號郵寄11103台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5段250號(銘傳大學研究所招生委員會收)六、考試日期:碩士班(面試):103年3月18日(星期二)。
七、招生訊息及報考請至本校招生資訊網
http://www1.mcu.edu.tw/Apps/SB/SB_Site.aspx?PageID=33
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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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銘傳大學 公共事務學系研究所103學年度碩士班招生訊息、102學年度第2學期碩士學分專班開課資訊
於 2014/2/13 11:37:56 (170 人讀取)

說明:
一、 本所以培養具有本土關懷及全球視野的公共事務專業管理人才為宗旨,課程設計著重理論與實務並重,除著重現代管理與研究方法訓練外,亦強調個案探討以及與業界互動。
二、 本系碩士班(桃園龜山校區)自102學年度起,入學方式採書面審查及面試進行,簡章摘要請參閱附件1。
三、 本系碩士班歡迎桃園地區在職人士報考,上課時間以夜間及周末假日為主。
四、 本系102學年度第2學期於桃園校區先開設碩士學分專班,所開課程於入學碩士班後皆可抵免相關學分,相關報名資訊如附件2或請至本校進修推廣處網頁查詢下載http://extension1.mcu.edu.tw/zh-hant/node/57。
五、 報名方式及日期: (一)報名方式:一律採網路填表通訊報名,考生須事先於網路上登錄報名資料。 (二)開放網路填表、列印報名表及繳費單日期:103年1月2日上午9:00起~103年2月27日下午17:00止。 (三)網路填表通訊報名收件日期:103年2月27日截止。以限時掛號郵寄11103台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5段250號(銘傳大學研究所招生委員會收)
六、 考試日期: 碩士班(面試):103年3月18日(星期二)。
七、 招生訊息及報考請至本校招生資訊網
http://www1.mcu.edu.tw/Apps/SB/SB_Site.aspx?PageID=33
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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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轉知有關國立臺南大學102-2學年「教育行政職系學分班」招生資訊
  於 2014/2/12 12:30:10 (176 人讀取)

說明:
一、招生對象:服務於各級公務機關之現職人員或有意修習之社會人士。
二、上課時間:103年2月21日起至103年6月28日,每週五晚上、週六白天上課。
三、開課課程:共計3門課,10學分。
(一)比較教育:4學分,每週五晚上6:30-10:00。
(二)教育行政:4學分,每週六上午8:00-12:00。
(三)教育哲學:2學分,每週六下午1:0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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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轉知有關國立臺南大學戲劇創作與應用學系103學年度碩士班考試入學招生報名資訊
於 2014/2/12 12:18:43 (202 人讀取)

說明:
一、本校103學年度碩士班考試入學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03年2月17日止受理報名(一律採網路報名);考試日期為3月15日(星期六)、複試日期為3月29日(星期六)。
二、考試科目
(一)初試(60%)
1、共同科目:國文、英文。
2、專業科目(二科任選考一科):戲劇及劇場發展、教育專業與發展。
(二)複試(40%)以相關履歷資料及研究計畫答問為主,並於面試時請繳交下列資料(一式三份,概不退還)。
1、個人自傳資料。
2、大學四年成績證明或最高學歷成績證明。
3、讀書計畫(含修課興趣與方向、研究方向及未來發展
4、履歷及劇場作品、課程教學研究、教案設計等專業檔案。
三、詳細招生訊息請參閱本校戲劇創作與應用學系網站或招生網頁
http://www.drama.nutn.edu.tw/
http://admissions.nutn.edu.tw/graduate/
四、敬請 貴單位協助公告周知,並鼓勵所屬相關單位同仁踴躍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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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轉知有關國立臺南大學教育學系103學年碩、博士班招生考試相關資訊
於 2014/2/12 12:14:45 (206 人讀取)

說明:
一、本校103學年度碩士班招生考試報名時間為即日起至103年02月17日;博士班考試報名時間為103年03月17日∼103年04月14日。
二、詳細招生資訊請參閱本校招生資訊網頁
http://admissions.nutn.edu.tw/gradu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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